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0号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实施办法》现已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 傅政华
2018年4月28日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和国家有关规矩,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是国家共同安排的选拔合格法令作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请求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度担任法令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度从事行政处置决议审阅、行政复议、行政判决、法令参谋的公务员,应当经过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获得法令作业资历。
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三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平。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严峻事项进行洽谈。
第五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实施作业应当承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安排
第六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由司法部担任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清晰专门组织,依照有关规矩承办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考务等作业。
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当本辖区内的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考务等作业。
第八条 担任考试安排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令法规的规矩,加强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保密处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契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杰出的政治、事务素质和品德品德;
(四)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五)具有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令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令作业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置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许曾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撤消法令作业资历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国家fun88官网客服)处理期限未满或许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国家fun88官网客服)处理的;
(五)因严峻失期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承认为失期联合惩戒目标并归入国家信誉信息同享渠道的;
(六)因其他景象被给予终身制止从事法令作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矩景象之一的人员,现已处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现已参与考试的,考试效果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详细考试时刻和相关安排在举办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实施全国共同出题。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内容和出题规模以司法部当年发布的《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纲要》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每年举办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归纳考察应试人员从事法令作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质、事务才能和作业道德。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效果合格的方可参与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效果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实施纸笔考试或许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实施全国共同评卷,共同承认合格分数线,考试效果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发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矩,视其情节、结果,别离给予口头正告、责令脱离考场并吊销本场考试效果、承认当年考试效果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作业人员有违反作业纪律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矩,视其情节、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历颁布和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效果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矩景象的人员,能够依照规矩程序请求颁布法令作业资历,由司法部颁布法令作业资历证书。
第十九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法令作业资历证书的,由司法部吊销原颁布法令作业资历的决议,刊出其法令作业资历证书。
第二十条 获得法令作业资历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令、波折司法公平、违反作业道德品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矩,视其情节、结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获得法令作业资历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令作业资历处理体系,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学籍(考籍)或许已获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许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令专业知识的,能够报名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实施,能够在一守时期内,对艰苦遥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规范等方面恰当放宽,对其获得的法令作业资历实施别离处理,详细办法由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协调委员会承认。
在民族自治当地安排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应试人员能够运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我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适用本办法规矩。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与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详细规矩,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的其他政策规矩,经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协调委员会承认后,在年度国家共同法令作业资历考试布告中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