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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fun88官网客服重点学科刘凤科侵犯财产罪讲义

信息发布:fun88官网网客服网 www.kfzdy.com  发布时间:2014-01-08  点击:  评论:

2014重点学科刘凤科侵犯财产罪讲义-cnsika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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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复习提要

了解: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侵犯财产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知识要点

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被交警扣押,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若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经典考题】

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

本案中,王某借用李某摩托车,已经合法占有李某所有的财物,这种合法占有仍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所以,李某违背占有者的意志,转移数额较大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王某误以为摩托车被盗,提出向李某赔偿,表明王某已经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李某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持甚至强化了王某的上述错误认识,王某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4000元钱,李某的行为成立不作为方式的诈骗罪。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但是在本案中,李某的两个行为实质上只指向一个财产,择一重罪处理即可。

◆注意: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务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物。例如从超市盗窃商品后又“退货”换取现金的,从商店盗窃兑换券然后“领取”奖品的,从游戏机中窃取弹珠又“兑换”现金的,都只成立一罪。但是,入户盗窃他人存折后到银行柜台取款的,成立盗窃罪(针对存折)与诈骗罪(针对银行现金),数罪并罚。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1.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1.甲盗用他人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将其抛弃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2.世界杯期间,甲将乙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窃取以便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3.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4.骗取他人手机,以便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诈骗罪。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1.甲男基于某种癖好窃取女式内衣以便收藏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2.甲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3.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并不加以毁坏,而是积极加以利用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侵占罪。

4.甲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诈骗罪。

特别提示

1.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放置的,没有利用意思,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放置在他人容易发现的场所,并不加以利用的,不成立犯罪。

3.甲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没有利用意思。

[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第三者”,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非任何第三者。例如:甲在超市将商品扔出窗外,让过路的路人捡走的,不成立盗窃罪,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经典考题】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区分。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暴力,将其打成重伤,其间将乙的手机夺走并抛弃,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甲夺走乙手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因为甲侵犯乙财产的时候,主观上没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取得型的犯罪。相反,甲侵犯乙的财产,又不存在利用的意思,直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一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二是代为保管物,即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三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即脱离他人占有但为他人所有的财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人占有)。

 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应认定甲仍然占有该钱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①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

 1.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

2.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

②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1.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③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1.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4.他人果园里的果实、鱼塘的水产品、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5.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

6.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该大学生占有。

7.发生海难,货主或者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8.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9.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由埋藏者占有。

④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在餐馆、商场、路边、广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火车、地铁、民航飞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遗忘,仍然属于权利人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⑤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遗留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

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财物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属于场所的管理者占有。例如,乘坐飞机的乘客的随身行李,无论放在飞机的哪个位置,都属于乘客占有。再如,甲到乙家作客,甲的包裹或者财物,总是属于甲占有,而不属于乙占有。 

1.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

2.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

3.甲遗忘在乙家或者乙车上的财物,属于乙占有。

4.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⑥死者不能占有财物。

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⑦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

 1.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存款债权中的金钱转移至自己的存折上的,由于存款债权属于乙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2.乙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的存款打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其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该款项取出的,由于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3.乙欠甲1万元,乙为了还款,将自己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甲(乙没有现金),让甲自己取1万元,但甲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万元据为己有。由于现金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甲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如果甲在银行柜台或者商场刷卡消费了另外9万元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⑧当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时候,财物属于上位者占有,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的辅助者。对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1.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侵犯他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2.单位会计和司机出去收账,收到的现金属于会计占有,而非司机占有。即使会计下车吃饭或者上洗手间,放在车里的现金也是属于会计占有。如果司机驾车逃跑,将现金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⑨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当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3.转移占有的犯罪分为夺取型即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与交付型即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1)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第一,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第二,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行为,成立抢夺罪。

第三,除了抢劫、抢夺之外,其他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第一,实施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产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实施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恐吓行为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三,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

 

重点罪名

一、抢劫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暴力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2)胁迫方法。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胁迫内容:一般要求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1.甲在乙家安放了定时炸弹,威胁乙“如果两天内不给1万元,将引爆定时炸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2.甲将啤酒瓶藏在怀里,对银行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引爆手榴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第一,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成立抢劫罪。

第二,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的财物拿走的,成立抢劫罪。

特别提示: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

 1.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甲在乙的住宅内向乙的饮料内投放安眠药,打算两小时后进入住宅取得财物。但乙喝了饮料后外出听fun88官网客服讲座,甲再次进入乙无人的住宅取走乙财物。甲成立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并罚)。

3.甲进入乙家,将乙卧室房门反锁(足以压制乙反抗)。在甲拿走乙财物的过程中,乙一直在睡觉且没醒来。甲成立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并罚)。如果在甲搬运财物的过程中,乙醒来但不能走出房间制止甲的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既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1.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2.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3.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

特别提示: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

1.债务人甲杀害没有继承人的债权人乙,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

2.甲乘坐出租车后对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车费的,成立抢劫罪。 

 

【经典考题】

〔Ⅰ〕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抢劫罪对象的理解问题。

财产犯罪的对象不限于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因为财产增加不仅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还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尽管财产上的权利(债权或者其他请求权)等无体物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但记载权利的凭证(例如银行存折、借条、支票、股票、汇款单、火车票等)属于有体物,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注意:有观点认为,只有当债券凭证的丧失意味着该凭证记载的财产丧失时,才能认为该凭证属于财物。

此外,动产与不动产都是财产,总体上来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但由于侵犯财产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不动产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对象。例如,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实践中可能出现盗窃不动产的行为,但一般不评价为盗窃罪)。但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也可能是财产性利益,如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

所以,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都不能全面评价本案。而抢夺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可能是财产性利益。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Ⅱ〕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甲、乙、丙、丁让黄某服用安眠药,待黄某睡着后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结构,即压制对方的反抗之后强行劫取其财物,所以成立抢劫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甲等人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盗窃罪是指违背对方意志,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既不能采取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否则成立抢劫罪;也不能采取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否则成立抢夺罪。由于本案中甲采取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所以不成立盗窃罪和抢夺罪。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二)责任要件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并罚)。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甲以强奸故意对乙女实施暴力,乙为了避免被强奸,主动将财物交给甲,甲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不成立抢劫罪,只成立强奸罪中止。如果甲为了获取更多的财物,继续以强奸相威胁进而获取财物,成立强奸罪与抢劫罪(并罚)。

4.《刑法》第289条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特别提示: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分子也成立抢劫罪。“抢走公私财物”的情形,不包括抢劫公私财物(如果抢劫公私财物,直接按照抢劫罪的条文认定为抢劫罪),仅限于抢夺公私财物;当然,这种情形也只有首要分子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准抢劫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第一,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具有获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这种危险性——但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第二,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于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事实仍然符合这里“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甚至一般的抢劫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甲到银行柜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被收银员识破。甲为了逃跑,对抓捕自己的保安实施暴力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

2.甲到某公司财务室盗窃,刚下楼被人发现,甲为了逃跑,对抓捕自己的公司人员实施暴力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

3.甲到某公司财务室抢劫,将出纳打成轻伤,甲为了逃跑,将前来抓捕自己的保安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一罪(事后抢劫)。

第三,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一,“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第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他人”。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另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必须是其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当然,“他人”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包括行为人自以为会抓捕或者阻止自己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不成立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辨析]甲抢夺既遂之后打乙耳光的行为,在主观上既不是为了窝藏赃物,也不是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以不属于事后抢劫。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经典考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的认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当场”不限于犯罪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其中“暴力”的内容包括任何足以压制人反抗的、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杀害等。“暴力”针对的对象是“他人”,不能是财物(动物也属于财物),也不能是自己。

A选项中,甲没有针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B选项中,乙只对财物实施了暴力;C选项中,丙对自己实施了暴力行为;D选项中,丁为了逃跑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所以,ABC三选项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D选项属于转化型抢劫。

 

2.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或者乙教唆甲盗窃,或者乙事先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情形:

其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其二,乙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其三,甲、乙共同盗窃,甲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在现场而没任何表示的。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其一,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其二,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人实施暴力,甲进而实施暴力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进而实施暴力的。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其三,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没有犯盗窃罪,也不成立事后抢劫。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其四,乙明知甲正在毁灭证据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结论: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对甲适用抢劫致死的法定刑,对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承继的共犯处理原则),因为承继的共犯人对自己参与犯罪之前他人犯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死亡结果只能确定系一人导致,但查不清楚究竟是甲还是乙导致,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

结论: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

(四)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1.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一罪。

2.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3.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毁尸灭迹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侵占罪(并罚)。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特别提示:

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场的第三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在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情形下,究竟成立绑架罪还是抢劫罪,不以实际向谁索要财物为准,而是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谁索要财物为准: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意图向第三者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但是,以下情形应该数罪并罚:

1)甲、乙暴力绑架丙,向丙的家人丁勒索人民币50万元,在丁筹集赎金时,甲、乙又使用暴力抢劫丙身上的手机、现金、手表等财物。甲、乙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并罚)。

2)甲、乙使用暴力抢劫丙的财物,但发现丙家富有,于是甲、乙继续暴力控制丙,以杀害丙向其家人所要赎金50万。甲、乙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并罚)。

3)甲绑架乙女之后,故意毁坏乙女贵重财物(价值2万元)或者强奸乙女或者趁乙女睡觉之际窃取乙女身上财物的,数罪并罚。 

3.既遂与未遂。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

既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4.罪数问题。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达到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程度),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数罪并罚。

2)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之前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之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机或者在银行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辨析]陈某明知是毒品而抢劫,成立抢劫罪,之后持有毒品的行为属于抢劫毒品行为的必然结果,被抢劫行为吸收。但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毒品而抢劫,之后再持有的行为,则应当数罪并罚。陈某送毒品给好友李某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死亡结果是刘某自己的行为导致,所以陈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五)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是家庭住所。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非法,即进入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事后抢劫)。

3)“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但在户内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

6)共犯情形:在户外为入户抢劫者望风的,或教唆他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2)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运钞车里面装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抢劫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2)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致人重伤、死亡。

3 行为对象: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1.下列情形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

1)甲在抢劫后的逃跑行为致其他人死亡的。

2)甲抢劫后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

3)甲、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

2.下列情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

1)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的。

2)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的。

3)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的。

4)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没有军人或警察身份而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特别提示:有观点主张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自己军警人员的身份抢劫的,也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

1)“枪”: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持枪”: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3)“持枪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

特别提示:

1.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2.事后抢劫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枪支的,属于持枪抢劫。

3.以抢劫故意,使用枪支胁迫被害人喝下安眠药,在被害人昏迷后取走其财物的,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经典考题】

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破题要领]

本题考点有二:一是劫持汽车罪、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二是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甲、乙等人用枪控制司机,以实力支配、控制了长途汽车,危及公共安全,成立劫持汽车罪。A选项说法正确。

甲、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强取乘客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而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因为长途汽车具有公共性和运营型,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B选项说法正确。

乙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乘客反抗,将其打成重伤,属于抢劫罪手段行为的内容,以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处理,不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说法正确。

甲、乙等人在财物到手下车时,又打死司机的行为,应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抢劫行为已经结束,甲另起犯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与抢劫无关,应当单独认定犯罪。当然,如果是在抢劫行为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杀害被害人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点评:本题有一定难度,主要争议点是A选项。有的考生认为,甲等人劫持汽车的行为,不成立劫持汽车罪,而是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但是,尽管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但是本案中甲、乙等人劫持汽车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的范围,危及公共安全,相比之后的抢劫行为,劫持汽车的行为属于独立的犯罪,应当认定为独立犯罪。

 

二、抢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对象: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指与身体部位接触的财物)。

2.行为方式:不要求乘人不备,不要求公然夺取。

1)对人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2)对物暴力:即突然夺取,包括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或者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取,或者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

3.行为本质: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认定为抢夺罪。换言之,并非任何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

1.抢夺行为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2.抢劫行为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抢夺行为中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3.飞车抢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法条性质:该条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凶器”的认定: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扩大解释),即指具有杀伤力的器物。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器物是否具有杀伤力:

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

1.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2.开着汽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携带”的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实支配,不要求行为人现实上可以时时刻刻地予以支配)。

1)使随从者(以随从者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随从者与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实施携带行为的,则仍属于携带凶器。

2)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3)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进而抢夺的,则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四)抢夺罪的处罚

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经典考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抢夺罪的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其中的“凶器”要求具有杀伤性,即按照社会观念,行为人携带该器物给一般人以杀伤力的危险感觉。在现代社会,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所以驾驶的汽车不属于“凶器”的范畴。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A选项说法错误。

抢夺罪的基本行为结构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乙的耳环掉落在地,尽管属于乙占有,但并不属于紧密占有(与身体部位相接触),甲也没有实施直接夺取该财物的行为(拿走财物的行为也不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实际上,甲的行为只成立盗窃罪,属于违背对方意志,采取平和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

实践中“飞车抢夺”的行为定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如果手段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进而强行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例如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C选项中甲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但被害人不松手,甲采取强行拖拉以强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C选项说法错误。

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由于没收违禁品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所以,甲抢夺毒品的行为同样成立抢夺罪。D选项说法正确。

 

三、盗窃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特别提示: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下列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1.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

2.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

3.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

4.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案件,成立盗窃罪。

 1.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

2.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3.商场购物时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4.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1)“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但是数额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相关司法解释:

①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多次盗窃”: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不要求每次盗窃都既遂,也不要求每次盗窃都成立盗窃罪)。

3)“入户盗窃”:不要求“入户”行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入户盗窃不是结合犯,也不是牵连犯);但要求为了违法犯罪“入户”(基于合法原因入户,临时起意盗窃的,不是“入户盗窃”)。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但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

4)“携带凶器盗窃”:不同于“携带凶器抢夺”,其中的“凶器”不要求有明显的杀伤力(盗窃工具也属于这里的“凶器”),不要求凶器有被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

5)“扒窃”: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行为发生地点属于公共场所,行为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包括身边的自行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财物本身值得刑法保护(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

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4.责任内容: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不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与抢夺罪。

1)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

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成立抢夺罪。

2)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

第一,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

被害人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的,成立盗窃罪。

第二,财物被被害人紧密占有,行为本身平和、平稳,不可能致人伤亡的。

 扒窃他人衣服口袋里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第三,平和取走被害人在场但没有紧密占有的财物。

甲深夜偷偷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乙房中,企图窃取财物。甲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乙,乙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甲见状对乙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的,成立盗窃罪。

特别提示: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因为侵犯财产的行为不是逃跑行为,而是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取得财物的方式认定犯罪。

2.盗窃罪与其他犯罪。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也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或者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5)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一般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不构成盗窃罪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3.犯罪数额的计算。

按照侵犯财物的价值计算,而非行为人获利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

4.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

1)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2)既遂: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

①一般情形,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1.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汽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路段,打算中途下车再捡回该财物的,属于犯罪既遂。

2.甲到乙家作客,将乙的戒指藏在乙家阳台上花盆的泥土里,以便事后找机会取走的,属于犯罪既遂。

②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1.甲在商店行窃,将体积很小的戒指等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的,属于犯罪既遂。但对冰箱等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通常将其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2.甲盗窃某工厂内的财物(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该工厂),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属于既遂;但若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的,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③间接正犯的盗窃,只要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属于既遂。

④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认定为盗窃既遂。

甲盗窃某公司财务室,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100元现金,没有其他财物,张某仍然取走100元现金后逃走的,成立盗窃罪未遂。

⑤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不处罚。明确以重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即使盗窃未遂的,也成立盗窃罪。

5.罪数:状态犯。

1)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无罪。

2)盗窃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3)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4)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再持有的,属于吸收犯,成立盗窃罪;误以假币为真币盗窃,知道真相后持有、使用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5)盗窃他人财物后,被害人当场要求返还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返还义务,如果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事后)抢劫罪;否则,直接按照抢劫罪处罚(抢劫财产性利益)。

 

【经典考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及其关系。

存折属于债权凭证,甲盗窃存折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因为被害人损失的仅仅是存折本身,而非存折记载的存款: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拿走存折,但存折记载的存款仍然属于银行占有,另一方面,被害人损失的仅仅是存折(只考虑存折本身的工本费),被害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等方法重新办理存折。之后甲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5万元存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存折权利人,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使得银行工作人员误以为甲有权取款,从而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存款,所以甲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被骗人是银行工作人员,被害人是乙。至于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的问题)。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

1.实践中类似的情形很多。例如,行为人采取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方法获取了他人的存折、汇款单、信用卡等债券凭证(注意特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然后再去取款的,由于获取这些凭证往往不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只有使用这些凭证的时候才能侵犯财产,才能成立相应的犯罪。但是,抢劫这些对象的,直接认定抢劫罪(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要求)。

2.要把上述凭证与购物卡、定额支票、中奖彩票、国库券、股票等债券区别开来。行为人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购物卡、定额支票、中奖彩票、国库券、股票等债券的,只要数额较大的,都成立相应的犯罪,因为这些财物的价值就是票面记载的金额。之后行为人再拿购物卡购物的、拿着定额支票去银行贴现的、拿着中奖彩票去兑奖的、与他人交易国库券或者在相应银行兑换本息的,等等,不再成立新的犯罪,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商家、银行、兑奖中心没有损失,也不可能有损失)。

3.本选项的设计表明了刑法理论的变化:

1)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可以即时兑现的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即使没有支取存款,也应按存折上的数额认定盗窃罪。当然,到银行支取了存款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

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B2005年试卷二第11题)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这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设置的正确答案。

2)但张明楷教授从2006年起反对这一观点,认为盗窃存折本身不成立犯罪,只有到银行柜台支取存款的行为才成立犯罪,即诈骗罪。所以2006年试卷二第59A选项的设计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即无论如何该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罪。

甲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之后出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B选项说法正确。

甲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之后将其转卖给乙的行为成立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张明楷教授现在对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有新的理解,即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转手贩卖文物。其含义不同于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后者只要有出售毒品的行为即可,无论毒品来源如何,只要行为人出售毒品就可认定为贩卖毒品。所以,行为人盗窃文物之后再出售的,只成立盗窃罪;但是盗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文物之后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成立盗窃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数罪并罚。

盗窃普通财物之后又销赃的,只成立盗窃罪,之后出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D选项错误。

 

四、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即被骗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当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二者间的诈骗;当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的情形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相同,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1.(2000年试卷二第27题)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两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辨析]本案属于不作为方式的诈骗罪,即被骗人已经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欺骗行为维持甚至强化了对方的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甲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因为该财产是银行占有并所有的财产,并非行为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因为甲是基于乙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对方的财产,而非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而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本罪中的金融凭证仅限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1.甲冒充孙中山、蒋介石、李宗仁或者张学良等近现代历史名人,骗取缺乏相应常识的被害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2.售楼工作人员声称基于刚性需求,房价还会大涨,进而劝说他人购买住房,但后来由于房价调控政策坚定有力,房价大跌的,不成立犯罪。

3.甲声称自己出售的某时尚手机市场价格3万元(实际4000元),打折后以1万元出售的,不成立犯罪。

5)着手:开始实施欺骗行为。

2.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1)因果关系: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

2)错误认识的程度: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特别提示

对于文物、古董、书画的交易,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即使没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也不成立诈骗,因为该领域需要从事交易的人自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方没有提醒并告知真相的义务。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请回答第(1)、(2)题。

1)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2)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3)被骗者:被骗者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诈骗的场合,如果被骗者也是被害人,则是二者间的诈骗;如果被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则是三角诈骗。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被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

4)被骗者资格: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诈骗罪中的被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机器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5)被骗者不限于特定的人。

注意广告诈骗与虚假广告行为的差别:后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真实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或者进行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即使真实存在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想象竞合。

3.处分财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表现方式: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

特别提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认定为诈骗罪。 

2)处分意思:被骗者处分财产时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1.甲在超市内撕下低档次数码相机的条形码,贴到高档数码相机的包装盒上,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低档相机的货款。甲成立诈骗罪。

2.乙将超市内的两个照相机盒打开,将其中的一个照相机盒中的塑料泡沫取出,将两个照相机装入一个盒内,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乙成立诈骗罪。

3.丙在超市内的方便面箱子打开后,拿出两袋方便面,装入一台照相机,拿到收款台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丙成立盗窃罪。

4.丁在李某家作客时,发现其书架上名为《诈骗罪与诈骗罪比较研究》一书中夹有一张珍贵邮票,丁便声称将该书借给自己看几天。李某忘记了该书中夹有邮票,便将该书借给丁。丁把该书拿回家后,将邮票取走,随后归还该书。丁成立盗窃罪。

4.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1)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第2款)。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注意诈骗财产性利益的情形:

1.作为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对象,其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劳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但基于劳务或服务产生的财产权是财产性利益。例如:

甲诈称自己急病,使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往医院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乘坐交通工具之后,使用欺骗手段使提供运输的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骗取了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应限于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的情形,例如存款债权。

3.即使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与欲望,但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但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例如,甲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手机入网登记手续,得到手机SIM卡一张和电话号码,使用后因欠费(5000元)停机,案发时欠滞纳金6800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取得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以下情形不成立犯罪:

(1)欺骗他人使之提供劳务的行为;

(2)使用欺骗手段复印他人情报的;

(3)行为人骗取他人商业秘密的;

(4)在事先提交入场券才能进入演唱会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进入演唱会观看演出的;

(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不经过收费站,而是通过破坏路边栅栏跑掉,逃避收费的(或者经过收费站时,假装掏钱付费,在收费人员提前打开栏杆时开车逃跑的)。 

5.返还请求权不是财产性利益,但货款请求权是财产性利益。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1)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第一,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而甲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了乙的彼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三,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四,行为人提供相当给付,但被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成立诈骗罪。

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第五,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被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给父母的,成立诈骗罪。

2)不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第一,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1.甲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

2.甲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不成立诈骗罪。

3.甲向卖淫者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 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

第三,具有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正当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责任要素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2.找钱诈骗: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机器不可能被骗。

4)将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

 

【经典考题】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认定及其区别。

A选项中的甲搬走乙家的彩电,盗窃罪的行为已经着手。甲刚走到门口被发现,此时甲的行为尚未既遂,因为对于电视这样较大的财物,还在被害人家中的时候,很难认定行为人对该财物已经控制而被害人失去控制。随后甲欺骗乙5岁的女儿丙并使其处分了财物的行为仍然是盗窃行为,因为5岁的丙没有处分该财物的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罪中的被骗人。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

1.如果本案中的丙换成是乙的妻子,甲欺骗丙,丙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则甲的行为转化为诈骗罪(不再成立盗窃罪,属于犯意转化),因为乙的妻子具有处分该财物的权限:甲是通过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其财产的,而非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产。

2.如果本案中甲已经将电视搬出乙家,下楼时被正回家的乙妻或者乙的孩子(跟年龄无关)发现,随后甲欺骗乙妻或者乙的孩子,然后抱走电视机的,则只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欺骗对方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是为了掩饰先前的盗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选项中的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违背对方意志,采取了平和的方式转移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因为当甲把项链装入口袋的时候,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的行为只是单纯挣脱逃跑的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不属于转化型抢劫。其行为也不成立抢夺罪,因为评价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取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而在本案中,甲并非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而是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所以其行为只成立盗窃罪。当然,更不能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行为表现作为判断犯罪的标准。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掉包类型的盗窃,成立盗窃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了他人占有的烟酒。尽管甲欺骗了售货员乙,但欺骗行为的性质不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且对方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即甲取得烟酒不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所以不成立诈骗罪。相反,甲是完全违背对方意志而取得财物,而且甲没有使用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也没有直接夺取对方紧密占有的财物,所以只成立盗窃罪。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中甲的行为也属于掉包类型的盗窃,成立盗窃罪。因为当甲清点1万美元的时候,1万美元仍然属于被害人乙占有,即此时甲还没有取得1000美元。随后甲用100美元调换了1000美元,这时候非法取得了1000美元,其方式表现为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的财物,所以成立盗窃罪。其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尽管甲欺骗乙进行外汇交易,但乙并没有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也没有因此而处分财产(将1万美元交给甲清点的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因为这时候财物的占有者仍然是乙)。D选项说法错误。

 

4.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1)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2)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又成立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诈骗的,从一重罪论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5)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6)诈骗未遂的处罚规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述规定行为,数量达到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5.共犯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诈骗赃物处理:

1)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2)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五、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实行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特别提示:

1.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2.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以检举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4.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窃取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0元即返还车牌的,只成立盗窃罪。再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2000元酬谢费就不返还的,不成立犯罪;如果声称不给报酬就毁坏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后来不还,拿着该财物逃跑的,成立侵占罪。

2.恐惧心理: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辨析]甲还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其取得财物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成立敲诈勒索罪预备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3.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责任要素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4)行使取得财产的权利,方式不当者,原则上无罪。如果方式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1)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手段: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特别提示:按照张明楷教授最新理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盗窃罪)不是对立关系,凡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然符合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数额要求除外),但符合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正确的说法:“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

错误的说法:“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经典考题】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由于乙提供的食物存在卫生问题,甲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至于甲提出多少赔偿金额,这属于甲的权利范围。

B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由于甲自己向食物中投放苍蝇,甲无权向乙索要赔偿,所以甲以砸烂桌椅相威胁索要3000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C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由于甲捡拾他人财物,按照社会观念和相关法律,甲有权获得一定报酬,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选项中甲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乙之前自愿写下欠条,可谓乙自愿与甲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甲以向法院起诉相威胁以实现其债权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注意:行为人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手段相威胁,意图获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合法实现债权或者有权取得赔偿等等,无论手段是否合法,其行为难以成立财产犯罪(手段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不法获取对方的财产,无论手段合法与否,都成立敲诈勒索罪。

 

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1)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比较: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构造上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所以,在区分两罪的时候,先判断行为性质是欺骗还是敲诈,如果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分别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该情形不考虑对方是否陷入恐惧心理还是错误认识);如果行为既具有欺骗的性质又具有恐吓的性质,则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处罚。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边某等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②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的行为只是敲诈行为,而非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所以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③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陈甲(共20余万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尽管陈甲、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和敲诈性质,但赌客只有错误认识,没有恐惧心理,所以,陈甲、陈乙的行为只成立诈骗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还向对方表明要拘留15天的话,则属于下述第五种情形: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处罚。

④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为具有诈骗和敲诈的性质,但被害人只有恐惧心理,没有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⑤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论处。

特别提示: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但按照最新理论,这种情形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法益,只能认定为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经典考题】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甲杀人之后才勒索财物,属于两个无关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当然也不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前者成立故意杀人罪,后者既是敲诈勒索行为,也是诈骗行为,被害人既有恐惧心理,也有认识错误,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A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

1.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在刑法理论界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2004年之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类似案件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

2003年试卷二第50题)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甲、乙的行为性质是敲诈勒索罪。(A.绑架罪;B.抢劫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

但这种观点在2004年之后发生了改变,因为实践中的确存在行为既具有诈骗性质又具有恐吓性质,而对方既产生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形。对这样的案件,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所以,如果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该择一重罪处断,这样才能避免只适用轻罪导致的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出现: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2.如果本案稍作改变: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王某,甲将王某杀害后向王某家人继续索要财物的,则成立绑架罪。

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也不成立强迫交易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手段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手段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如果手段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只是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至于强迫交易罪的成立,则要求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财物,并且情节严重。本案中,乙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的暴力,强迫对方交出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财物,所以成立抢劫罪。B选项说法正确。

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卖掌握的商业秘密相威胁,索要10万元补偿费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并不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因为丙没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其行为属于不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本案如果稍作改变,丙被辞退后将掌握的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丁把10万元给予刘某之后,无权再要回这10万元,因为这10万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刘某就取得这10万元的所有权,这10万元属于赃物,应该直接没收,上缴国库)。丁为了不法取得这10万元,以揭发刘某的犯罪相威胁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本案不属于牵连犯,即使之前丁就想好事成之后索要这10万元的,也不属于牵连犯,因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并发的通常性,而是应数罪并罚。

 

六、侵占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知识要点

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权。

(一)普通侵占

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

1.在车站、店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财物仍然是权利人占有。

2.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特别提示:如果行为人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提单私自处理给其他人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提单,骗取运输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到运输公司仓库窃取该财物的,成立诈骗罪或者盗窃罪。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论处。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4.责任要素: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脱离占有物侵占

行为对象: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财物(在公共场所)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都属于遗忘物。

2.埋藏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特别提示: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三)犯罪界限

1.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区别在于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1)乙乘坐车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甲成立盗窃罪。

2)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正在整理自己财物,乘客甲发现车内有一名贵手机,迅速上车,吩咐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甲获取该手机的,甲成立盗窃罪。

3)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两小时后,乘客甲发现该手机后将其拿走的,甲成立盗窃罪。

4)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发现该手机,据为己有的,甲成立侵占罪。

2.(1)乙将自己的现金10万元存到甲的信用卡中,后来甲将10万元取出据为己有的,甲成立侵占罪。

2)甲分期付款从乙处购买商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乙),后来甲私自将该货物卖予他人,然后逃跑的,甲成立侵占罪。

3)甲分期付款从乙处购买商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乙),后来乙私自将该货物拿走,并要求甲继续支付货款的,乙成立盗窃罪。

4)乙将财物质押给甲,乙将该财物盗走的,乙成立盗窃罪。甲在债务履行期满之前擅自将该财物出售的,甲成立侵占罪。

3.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2011年试卷二第62题)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辨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2.侵占罪与诈骗罪: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仅成立侵占罪(欺骗对方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1)甲租用他人汽车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于是伪造各种资料,谎称该车为司机所有将其出售给第三人的,甲成立侵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2)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租用他人汽车,随后伪造资料,谎称该车为司机所有将其出售给第三人的,甲成立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

2.(1)甲去银行取款1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交付甲10万元,同时询问甲,要求甲确认,甲谎称就是10万,从而拿走10万元的,甲成立(不作为)诈骗罪。

2)甲去银行取款1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交付甲10万元,事后银行找到甲,甲欺骗银行使其免除自己归还10万元的,甲成立诈骗罪(骗取债权)。

3)甲去银行取款1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交付甲10万元,事后银行找到甲,甲拒不承认的,甲成立侵占罪(侵占现金)。

(四)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注意,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典考题】

〔Ⅰ〕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破题要领]

本题考点:对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代为保管物”、“遗忘物”的正确理解和认定。

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代为保管物是指行为人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A选项中,顾客将衣服送到干洗店干洗,就衣服而言,属于代为保管物;但对于衣服中的钱财,不属于代为保管物,而是属于遗忘物,即甲虽非基于委托关系但却事实上占有了被害人钱财,而且该钱财非基于被害人的本意但却脱离了被害人的占有。本案中甲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B选项中,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已经合法占有、管理了单位财产。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具有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不是对立关系,但只要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不再认定为侵占罪。

C选项中,虽然飞机属于公共场所,而且乘客离开座位,但该财物仍然属于乘客占有,因为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所以,丙捡起钱包离去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D选项中,客人寄存于前台的财物应当视为宾馆管理中的财物,属于宾馆管理者占有。作为宾馆前台服务员的丁,利用自己管理财物之际,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

 

〔Ⅱ〕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李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破题要领]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游戏厅刚开门的情形,按照社会观念,游戏厅里面的所有财物都是老板占有。甲认识到游戏厅刚开门的事实,则可以直接判定甲认识到游戏厅里面的手机属于他人占有,至于具体是谁占有,则不需要甲认识。因为认识“他人占有的财物”,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导致他人占有财物的事实本身,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占有”这一规范结论。所以甲将手机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肖某将金钱埋在桥洞下,仍然占有该财物。乙明知肖某将金钱埋下,就认识到该财物仍然属于他人占有,所以,肖某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和平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田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田某用三轮车替丙运输财物,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此时财物仍然属于丙占有,田某最多不过是占有辅助者。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财物拉走卖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自动取款机里面的钞票属于银行特定工作人员占有,即使机器程序出现障碍,里面的钞票也属于银行特定工作人员占有;即使容易失去占有,但只要还没有失去占有,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平和手段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七、职务侵占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侵占行为(侵占罪中的“侵占”)。

1.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4)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2)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3)数额较大:以5000元至l万元为起点。

3.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性采矿罪。

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行为内容:毁坏,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以及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具体表现为:

1)由于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如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

2)由于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投入他人餐具,而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

3)财物本身的丧失以及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单纯予以隐藏)。

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但刚将电视机抱起,电视机滑落在地被摔坏,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2.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的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单纯予以放置,事后案发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3.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的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事后予以积极利用的,只成立侵占罪。 

3.主观要件:故意。

4.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经典考题】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 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1)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4)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5)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破题要领]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1)中A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2)中A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甲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劫罪,因为甲是在杀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占有的财物(死者家中的财物仍然属于他人占有)。而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另外,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3)中BC选项说法正确,AD选项说法错误。

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仅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主观上具有信用卡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是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属于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根据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客观上的行为实际上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只不过法律拟制为盗窃,所以客观行为可以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主观上不能评价为盗窃的故意,因为丁不知道是盗窃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4)中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

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5)中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普通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由于某种原因转化为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此外,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从法律评价上说,挪用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要件。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行为人逃避的只能是劳动报酬,而非任何逃债行为。要求数额较大。

2.行为方式:纯正的不作为犯,即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主体条件: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立本罪。

3.从宽情节:逃避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情形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就及时支付欠薪的,不成立犯罪。

请注意司法解释的以下规定:

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2)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活学活用】

1.下列哪些选项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A.甲殴打李某,李某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价值6000元)装进裤袋并将李某打了一顿。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手机扔进水沟的

B.乙于某日晚上到王某家将粪便投人其名贵餐具(价值5万元)中,使得王某家人因为厌恶之情而不再使用该餐具的

C.丙和张某分别拥有一张相同的珍贵邮票。丙为了使自己的邮票更具有价值,将张某的邮票窃出后,随即烧弃,从而使自己的邮票大幅增值的

D.丁意图将赵某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赵某家门,丁发现赵某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事后将电视机出售的

 

2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侵占罪?

A.李某将其盗窃的电脑(价值2万元)委托甲代为销售,甲知道是赃物之后而将其据为己有的

B.甲占有张某的提单。甲到运输公司没有使用提单,而是欺骗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将货物运走的

C.王某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时发现该手机,将其据为己有的

D.赵某误将自己的现金10万元存到甲的信用卡中,后来甲在ATM机上将10万元取出据为己有的

E.李某将电视机(价值2万元)质押给甲,甲在债务履行期满之前擅自将该电视机出售的

F.王某分期付款从甲处购买商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甲),后来甲私自将该货物拿走,并要求王某继续支付货款的

G.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租用他人汽车,随后伪造资料,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将其出售给第三人的

H.甲去银行取款1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交付甲10万元,事后银行找到甲,甲拒不承认的

 

3.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世界杯期间,甲将李某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窃取以便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

B李某欠乙1万元,李某为了还款,将自己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乙(李某没有现金),让乙自己取1万元,乙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万元据为己有的

C为了自用,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D房主张某将房屋租给丁居住,约定丁不得转移、使用其衣柜里的财物,但丁却将衣柜里的财物全部卖与他人的 

 

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是,如果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的,则应以盗窃枪支、弹药罪论处

B.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没有特别要求的货物、物品,如果行为人故意走私淫秽物品的,则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人、对物使用暴力夺取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都成立抢夺罪,但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的,则成立抢劫罪

D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

 

6关于财产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单位会计甲和司机李某一起出去收账10万元,在回单位路上,李某上洗手间,甲趁机逃跑,将1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的,甲成立盗窃罪

B.乙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妇女为了避免被强奸,主动将财物2000元交给乙,乙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乙不成立抢劫罪,只成立强奸罪中止

C.丙将啤酒瓶藏在怀里,对着银行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引爆手榴弹”,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丁向王某声称要购买海洛因,在交货时丁使用暴力从王某手中夺取了海洛因,之后将其藏于家中的,丁成立抢劫罪,持有毒品的行为被抢劫行为吸收

 

7.下列哪些情形成立抢劫罪?

A.甲盗窃李某财物,次日李某找到甲,要求甲返还财物,甲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李某免除自己返还义务的

B乙到银行柜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被收银员识破。乙为了逃跑,对抓捕自己的保安实施暴力的

C丙抢夺王某财物后逃跑,王某追赶。走投无路的丙摸出三棱刀,对王某说:“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难道你忍心看着一朵鲜花凋谢?”王某一愣,丙迅速逃离现场的

D.丁到某公司财务室抢劫,将出纳打成轻松,丁为了逃跑,将前来抓捕自己的保安打成重伤的

 

8.关于绑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暴力绑架乙,向乙的家人丙勒索赎金50万元,在丙筹集赎金时,甲又使用暴力抢劫乙身上的手表。甲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并罚)

B.甲使用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但发现乙家富有,于是甲继续暴力控制乙,以杀害乙向其家人索要赎金50万。甲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并罚)

C.甲绑架乙女之后,趁乙女睡觉之际窃取乙女身上项链(价值2万元)。甲成立绑架罪与盗窃罪(并罚)

D.甲在绑架乙的过程中又当场劫取乙随身携带的手机。甲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

 

9.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10.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甲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加重情节

B.乙系着领带抢夺他人财物,领带能够勒死他人属于凶器。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成立抢劫罪

C丙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

D出租车司机丁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丁的行为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成立抢夺罪

 

11.关于财产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二者都要求行为人基于犯罪的意思“入户”

B.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携带凶器盗窃的,成立盗窃罪,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

C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D.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关于财产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的,甲成立盗窃罪

B乙深夜潜入李某家窃取财物。乙翻找财物时,惊醒了李某,李某不敢阻拦,只哀求不要拿走其财物。乙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万元拿走的,乙成立盗窃罪

C丙窃取李某一张中奖彩票(金额5万元),交给张某并告知其真相,指使张某去兑奖中心兑奖。张某随后去兑奖中心领取了5万元现金的,丙成立盗窃罪,张某成立诈骗罪

D丁在为李某鉴定青花瓶时,明知价值100万元却谎称为现代仿品,称其价值仅为500元,李某深感羞愧而丢弃该花瓶,随后丁到垃圾桶将其捡走的,丁成立诈骗罪(既遂)

 

13.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李某戒指(价值1.2万)后告知李某,如果不给2000元酬谢费就不返还,但李某拒绝支付报酬,甲拿着戒指逃跑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B.李某盗窃了甲的电脑(价值5000元),甲以揭发李某的隐私相威胁,取得李某手机(价值5000元)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C.甲窃取他人车牌(价值1200元)后随即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0元即返还车牌的,成立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D.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否则将会撕票的,甲成立绑架罪,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14下列哪些选项成立诈骗罪?

A.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B.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不经过收费站,而是通过破坏路边栅栏跑掉,逃避过路费,数额较大的

C.在高档酒店吃完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花言巧语欺骗老板,使得老板免除其餐费4000元的

D.为了少缴电费,在电表上动了手脚,使得电表读数转得很慢,不能正确显示实际用电量的

 

15.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店主甲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甲对韩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甲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D甲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李某,趁李某外出就医时进入李某家中取走其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

 

16.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恐吓王某,王某因为害怕,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乙,乙上前将钱包夺走的,甲的恐吓行为与取得钱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B.乙在某小树林里杀害了张某。张某死亡后,甲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取走张某身上钱包以及其他财物(价值3万元)的,乙成立侵占罪

C.丙窃取被害人的购物卡后,使用该购物卡到某商场购买商品(价值5000元)归自己所有,然后将购物卡偷偷还给被害人的,丙构成盗窃罪

B.丁为取得王某的名贵手机,以借打手机为名拿到王某手机后,迅速将其与事先准备好的山寨手机调换的,丁成立诈骗罪

 

17.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将堆在院子里的煤炭卖给李某,约定次日早上8点李某开货车前来拉走煤炭。甲知道此事后,装成李某雇请的工人于次日8点开车前来搬运煤炭(李某有事耽搁),张某看到甲搬运煤炭,以为是李某雇请的工人,于是默认甲搬走煤炭。甲成立诈骗罪

B.乙以无偿帮助何某卖电话卡为名,从何某处拿走面值100元的IP100张。乙将卡上的密码条割开,记下密码后将封条恢复原状。乙IP卡内的话费转入其正在使用的IP卡内,然后IP卡退回给何某。事后案发。乙成立侵占罪

C.丙为还外债,打算从其岳父母手中弄点钱财。某日,丙告诉自己的岳父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丙。丙成立绑架罪

D丁在某超市捡到失主章某遗失在该超市的取包牌之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的保管人员那里将章某存在寄存处的一只皮包取出,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03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当天下午,丁被公安人员抓获后承认占有该包的事实。丁成立诈骗罪

 

18.下列哪些选项成立诈骗罪?

A.甲谎称李某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1万元钱,甲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1万元钱交给甲

B.乙路过某村,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我和黑帮头目是哥们,给我5000元,否则我就叫我哥们砍下他的手。”村长听后害怕,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乙

C.丙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自称是公安民警,并对赌客说:“我前来没收赌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赌客均将钱交给丙(共5万元),丙清点后,出具了收条给四名赌客

D.丁(女,17周岁)自愿与李某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威胁索要6000元。李某明知丁非幼女,但害怕丁的告发惹来麻烦,遂给了丁6000

 

19.对诈骗罪中被骗人在处分财物时的处分意识的理解,有三种学说: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对所处分的财物有基本的处分意思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对所处分的财物有完全的处分意思

成立诈骗罪根本不要求被骗人对所处分的财物有处分意思

案例:

1)甲在超市内撕下低档次数码相机的条形码,贴到高档数码相机的包装盒上,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低档相机的货款

2)乙将超市内的两个照相机盒打开,将其中的一个照相机盒中的塑料泡沫取出,将两个照相机装入一个盒内,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

3)丙在超市内的方便面箱子打开后,拿出两袋方便面,装入一台照相机,拿到收款台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

4)丁在李某家作客,发现李某一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丁声称借书阅读几天。李某忘记了邮票的存在,便将该书借给丁。丁出门后将邮票取走,两天后将书还给李某

根据相关学说,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按照学说,甲、乙都成立诈骗罪

B.按照学说,甲、乙都成立盗窃罪

C.按照学说,丙、丁都成立盗窃罪

D.按照学说,乙、丙、丁都成立盗窃罪

 

20.关于欺骗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冒充近现代历史名人张学良,骗取缺乏相应常识的被害人财物的,尽管大多数人都认识到张学良已经去世,但只要象被害人一样的一般人可能被骗,就成立诈骗罪

B.售楼工作人员乙声称基于刚性需求,房价还会大涨,进而劝说他人购买住房,但后来由于房价调控政策坚定有力,房价大跌的,乙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C.丙声称自己出售的某时尚手机市场价格3万元(实际4000元),打折后以1万元出售的,属于市场交易中正常的宣传行为,不成立犯罪

D.丁(医生)欺骗李某,称其得了肝炎,进而将价值6000元的药品卖给李某的,由于李某交换目的没有实现,存在财产损失,所以丁成立诈骗罪(数额6000元)

 

21下列哪些行为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A.甲与李某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李某说:本站停车12分钟,李某信以为真,下车购物。李某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李某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

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 

C.李某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李某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于是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李某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丙否认捡到金镯子

D.王某将盗窃的摩托车推到丁的摩托车修理店修理。丁发现该车上有撬动痕迹,怀疑该车为赃车,便产生了将摩托车占为己有的念头。次日,王某去丁的修理店取车时,丁谎称该摩托车已被失主认出,王某未吭声,也未将车取走。丁后将摩托车出卖,获利6000

 

2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2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宠物医院院长甲发现乙喂养的名犬(价值4万元)在草地上晒太阳,就欺骗自己医院的护工丙说:乙早就给我说他的狗要打预防针,你去草地上把它抱来。丙即按甲的要求行事,甲当日将该犬高价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万元。甲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B甲看到路边停放一辆摩托车(价值12000元),以为是自己前一天失窃的摩托车,于是把摩托车开回家中。晚上在清洗的时候发现并非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在撬开后备箱取出里面2000元现金后,将摩托车卖予他人。甲成立侵占罪一罪

C甲听说张某的手机质量非常好,为了骗取该手机,就打电话约张某出来谈生意。当张某来到约定地点后,甲骗张某说自己手机没电,借张某手机一用。甲接过张某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成立诈骗罪 

D甲在柜面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张某填好的取款单上记录下张某的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并查得该卡的客户号。次日,甲至该银行在本市的另一分理处,以张某的身份办理了活期存折,然后通过电话银行将张某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划入活期存折内,再到银行柜台提款占为己有。甲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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