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宽和、破产清算都是企业破产法所规则的债款清偿程序,重整、宽和的方针是寄希望于必定的尽力,即清偿债款人的债款,又使债款人能够持续存活;破产清算则是清偿债款人债款这一方针,并且所经过的手法便是把债款人消除,以其一切的产业来清偿债款,作为企业法人无独立的产业当然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了,终究偿债程序完毕,企业法人停止,刊出挂号。你关于重整、宽和、破产清算三种偿债程序的表述不谨慎,并非“企业破产案子被法院受理后,在宣告破产前,宽和,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程序契合必定条件能够彼此转化。”精确的表述是:企业破产案子被法院受理后,在宣告破产前,宽和,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程序契合必定条件存在必定的可转化性。这种转化性是有约束的,单向的,并非彼此转化,比如在重整或宽和程序中,因呈现必定的状况,使债款清偿意图得不到完成,能够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可是不存在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再转为重整或宽和程序的状况。